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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讨债公司合法吗?为什么法制社会会有讨债公司出现?

发布日期:2020-05-12 浏览次数:78
  • 无锡讨债公司要账成功最好能知道欠债人的短处欠债不还假如确有苦衷,那还情有可原。但如果是有钱故意赖着不还,那就是老赖、人渣,简直无耻。但是这种人往往厚脸皮,一般人难以对付。俗话说“打蛇打七寸”,对付“滚刀肉”般的老赖同样要找他的软肋,戳他的痛点,才有可能要回钱。下面,无锡清债公司律师教大家几招有效对付故意赖账老赖…
  • 每到岁末年初,都有一些单位或个人忙于讨债,有的亲朋好友齐上阵竭尽所能终如愿以偿,有的对债主围追堵截仍然竹篮打水,有的因为债务纠纷对簿公堂,有的甚至还不惜求助民间讨债公司。这些都说明在我国“讨债难”,甚至很多“老赖”横行。那么在我国债务追收困难的原因有哪些?伴随着解决执行难的呼声,伴随着对赖帐者的愤怒声讨,一种市场领域的新现象——专业讨债公司和职业讨债人出现了。他们的存在合法吗?“讨债难”、“老赖”横行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是现实中一系列问题的源头(如三角债、金融坏帐、讨债公司或债权人非法讨债、为追债上演跳楼、跳桥秀等刑事治安案件),讨债难、老赖横行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一大障碍,是对依法治国和诚信制度建设的一种破坏.

    债务追收困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以下归纳了一些造成债务追收困难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法律风险意识不强,没有书写借条或者借条书写不规范,或者合同约定不清晰、履行过程中资料收集不够等,加大了案件事实认定的难度;债务人应归还欠款时玩失踪或经债权人多次催款拒不归还;债务形成时对债务人的资信了解不够或债务人经济情况恶化,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诉讼或仲裁时被告下落不明或接到传票后拒不到庭、拖延审限;诉讼或仲裁时,债务人通过管辖异议、上诉、再审等拖延时间;法院未严格执行审限导致诉讼时间延长;借款人隐匿、转移财产、故意逃废赖债务,加大了查封或执行的难度;债务人抗拒执行(一是对抗拒执行的处罚力度不够,二是有的人为了利益宁愿接受处罚也不还款);法院执行力度、手段不足;被执行人的特殊身份,如官员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机关、重点保护企业等,他们不仅不主动履行义务,反而通过某些领导给法院打招呼、施加压力,阻碍法院审判、执行进展;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主义为执行工作设置障碍等等都是我国债务追收困难的原因。

    究其更深层的社会原因的话,是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同步造成的。

    1、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财产制度不健全。信用体系和财产制度不健全加上执行中对赖债者处罚力度不够,致使赖债者付出的成本不高,在利益天平之下,个别人或企业主就可以为了利益不惜采取各种方式转移财产、玩失踪、采取各种措施赖债不还,而财产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不能有效掌握债务人财产和财产流动信息,得以轻易逃脱债务,本人在从事多年的法律工作中,遇见的欠债不还赖债的情形可谓形形色色,很多最终都侥幸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2、公民或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法律风险意识不够。很多借款或欠款最后成为讨债难或赖债都因为借款形成时候碍于人情关系或对于法律风险意识不够而未能采取尽量防范风险的法律措施,如借款没有书面合同和借据、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对保护自己权利的约定不够(比如说在如今流动性大的情况下,一定要约定好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管辖)、对借款人资信了解不足、缺少必要债权担保措施、基于贪念参与违法的借贷如高利贷、非法集资、传销、赌债等,为了业绩或利益降低交易过程中的法律要求,未及时诉诸法律途径主张债权等等。

    3、判决或仲裁后执行难。法院执行难也是一系列问题构成的,如法院的人力、经费不足,执行手段不够(包括如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执行中对第三方不配合的处罚力度不够或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查询财产的手段不够,对非法、恶意转移财产的查处手段不足、寻找债务人行踪的手段欠缺以及执行部门的不作为等等)。


    常见的讨债方法有哪些,讨债有哪些常用的窍门

    第一种:虚假所有人方法。将公司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房产、需要登记的动产如机动车等登记在关联人名下。

    第二种:虚假抵押方法。借用不动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将其所有不动产虚假抵押在他人名下。

    第三种:虚假债务方法。签订虚假合同,建立虚假债务,然后虚假偿还,转移财产。

    第四种:破产逃债方法。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之法定条件,在债务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利用破产进行彻底逃债,然后再以财产以隐名股东身份方法重新成立公司。

    第五种:利用企业改制进行逃债。

    第六种:利用公司分立合并进行逃债。

    第七种:利用公司收购进行逃债。

    第八种:利用合同转让进行逃债。

    第九种:失踪逃债方法。公司频繁变更经营场所但不向工商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种:虚假死亡方法,按我国民法之规定,失踪四年可向法院宣告死亡,主体死亡债务也就灭亡。

    第十一种:遗嘱法。通过遗嘱、遗赠将财产转移。

    第十二种:继承法。通过虚假死亡方法对财产进行继承。

    第十三种: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方法。按照我国工商管理规定,企业公司不进行年检将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这成为最常用的逃债方法。

    第十四种:注销方法。通过虚假承诺等将公司注销。

    第十五种:自始无效方法。在签订合同时故意使双方的合同具有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

    第十六种:质量抗辩方法。这是拖欠货款的最常用方法。

    第十七种:恶意转让自身财产方法。或赠于、或低价转让。

    第十八种:虚假放弃自己债权方法。

    第十九种:不完全履行合同方法。例如签订合同收到货款后故意不足额提供货物。

    第二十种:迟延履行合同方法。故意拖延履行合同。


    无锡讨债公司兑付老赖有哪些常用的窍门

    第一种:故意毁约方法。利用违约所受到的处罚相比受到的利益要少,故意毁约不履行。

    第二种:使担保落空方法,故意签订无效或可撤销担保合同。

    第三种:重复担保方法。在一个物产上重复进行担保。

    第四种:利用法律程序担缺陷方法。法律程序解决争议需要时间,利用拖延战术在诉讼结束之前转移财产。

    第五种:故意使合同不完全法。利用在签订合同时手续不齐全,无合同、否认传真件、否认收货人为本单位员工等方法使债权人债权没有证据支持或证据不足以支持。

    第六种:利用法院判决既定力方法。法院的判决具有权威性,打个虚假官司,就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合法转移财产。

    第七种:善意第三人方法。我国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债权人证明善意第三人实为恶意第三人举证难度很大。

    第八种:虚假评估方法。利用价值的不确定故意高估价值。

    第九种:利用内部人方法。通过给予对方相关人好处费用等方法,来达到目的。

    第十种:利用制度不完善方法。

    第十一种:利用司法腐败方法。

    第十二种:利用执行不力方法。法院执行人员工作任务重,素质普遍不高,只要使执行员感到执行存在难度,就很容易达到目的。

    第十三种:通过政府干预。

    第十四种:通过地方保护。

    第十五种:通过麻痹债权人贻误战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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